2017年6月起,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。频道不宜过多,一般以5—8个为宜。
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,通过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,提供政务服务。
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,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,可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。
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,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。
杜绝出现空白栏目,暂不能正常保障的栏目不得在页面显示,不得以“正在建设中”、“正在改版中”、“正在升级中”等理由保留空白栏目。
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,应在12小时内转载。
政府网站原则上不得链接商业网站。严禁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。